2023年8月2日,某县水务局日常巡查发现,某镇居民李某某在忙建河河道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河道采砂,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某县水务局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项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案在2024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并且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李某某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下,符合《〈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某县水务局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县水务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将处罚情况及时报送“双公示”平台、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监督平台,并在政府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本案中,某县水务局认真履职、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时依法查处水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方面能做到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另一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通过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及时改正错误,积极努力配合案件处理。同时,能够认真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准确适用全省统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处罚。通过本案办理,既加强了水务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又加强了辖区内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对提高当地群众法治意识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