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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引导消费,逐步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文明理性消费。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间,潘玉虎在百色市右江区等地租用仓库,从各地购进低价低含量的杂牌有机肥,包括向百色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4吨含量10%养分的颗粒状化肥,自行在网上订购假冒“华特”“华沃特”品牌,标明养分含量 35%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I型)袋子,在所租赁仓库内把低含量的有机肥料装入上述袋子封好后冒充“华特”“华沃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型),销售给邓阿三、梁富耀等人。由邓阿三、梁富耀销售给田林县乐里镇、潞城瑶族乡、八渡瑶族乡等部分村屯的群众,销售金额共计851623元。上述化肥经抽检送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潘玉虎等6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是选择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购买肥料、农膜、滴灌带等农资产品时,要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销售单位购买,查看证照是否齐全,别贪图便宜购买无证照或走乡串户的流动经营者的农资产品。
二是查验所购农资产品信息。注意查看农资产品包装是否规范、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具体包括: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及使用说明等。
三是索取留存农资购货凭证。在购货时,要主动向经销商索取注明销售商、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购货凭证,并谨慎保管好发票、包装袋、说明书等。
四是了解农资产品使用说明。要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避免因使用方法不当造成农业生产损失。
2022年12月9日开始,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网店的网页页面上以文字、图片的形式为元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推销“时珍世家甘草千姜维C咀嚼片”、“蛇王九毒透骨液”、时珍世家液体止鼾器”等产品的商业广告,广告中含有“重度咳嗽痰多专用 适用症状 止咳清痰 咙不适 咳嗽痰多 阳性止咳”“颈椎不适腰椎不适 肩周不适 关节不适”“专为骨病研制 肩周炎疼痛 关节炎疼痛 腰间盘突出 坐骨神经痛”“根源告别打鼾 30秒疏通鼻腔 一喷见效 完全解决打鼾 恢复组织弹性 有效解决鼾症”等内容,而实际上上述产品分别为普通食品、消毒产品等普通商品。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广大市民朋友们在报纸、杂志等媒体接触广告时,要提高辨别意识。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互联网、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里面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四“索”购买相关凭证。保管好购买凭证,如购物小票或发票,若质量有问题,购物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依据。如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的,可以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2月28日廖某电话投诉称百色荣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在未取得县发改委下发的关于物业费的相关文件,且所有收费项目未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对那坡县天宇御峰城316户业主违规收取物业管理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要求对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核查,并让该公司退还多收的资金。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发现物业公司在未取得县发改委下发的关于物业费的相关文件,且所有收费项目未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对每位业主预收取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0.8元/平方)及强制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平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人民法院、司法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召开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调解会,最终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取得收取物业费0.6元/平方米的批文并予以公示,将多收取的8.3万元物业费及已经收取的垃圾清运费27.8万元退还业主。
物业管理活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存在较多的矛盾纠纷。这起案子也为物业服务单位“敲响警钟”。物业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乱收费、乱收租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勿越过法律底线,让自身发展和信用受损。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一切费用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开,保障业主的相关合法权益。市民若遇到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的问题,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当事人自2017年以来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经营中使用经过改装、带有遥控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用于废旧收购交易结算。2023年11月5日,当事人到靖西市新甲乡新荣村弄利屯一出租屋收购废品时经举报被查获,在该废品收购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使用该电子台秤进行作弊,涉案废品实际重量6510.8公斤,作弊后重量为5768.9公斤,负偏差741.9公斤,少支付收购款8083.68元。该电子台秤经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违法来得到的8083.68元,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是购物前,注意电子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并处于有效期内;应检查单价栏的单价设置是不是正确,根据重量值粗算一下总价,做到心中有数;购物后,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鱼等商品时,要在宰杀前复秤。
二是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该为零,如果有托盘、袋子等,应先放上后去皮再称量;为防止作弊,消费者可在公平秤处称量出某些贴身携带的物品的质量,如手机、钥匙串、头盔等(背包不合适,因为会放入或取出物品而引起质量变化),商品称重后,可将其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
三是如果对商家用于称重的电子秤存疑,在称重时要注意仔细观察商家是否有过多的操作按键,提高警惕心;能要求商家将电子秤关机后重启,再重新称重(电子秤关机重启后,会自动消除已设定的计量作弊程序)。
2023年5月19日,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覃某投诉,称其越南籍亲戚Hoàng Hoa Thám,于3月12日通过越南电子商务平台Lazada在那坡县鼎宏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名为Dinghong Thực phẩm的网店购买了焗盐紫金腰果50盒,1Kg/盒,价值22000000越盾,约人民币6446元。因那坡县平孟海关暂未开放口岸,那坡县鼎宏食品有限公司迟迟未能按约定发货。经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平孟海关、县人民法院、那坡县外事办对该起投诉采用现场线上联合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法规促成双方选择凭祥口岸作为货物出口口岸,履行涉案合同。最终那坡县鼎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从凭祥出口该涉案商品,消费者Hoàng Hoa Thám于2023年6月2日签收货物。
近年跨境电子商务消费(最重要的包含“海淘”“代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等三种方式)日益增多,既有国外消费者跨境在国内消费,也有大量国内消费者跨境在国外消费,理性跨境消费应做到:
一是理性选择平台。消费者在跨境电商购物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择有第三方资金监管的大型平台购物,充分了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消费者选择在大型跨境电商购物,维权也更为简便。
二是关注商品标志说明及重点项目。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标志及说明一般不使用中文,在购买或使用前建议通过销售页面详细了解提示信息,避免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健康伤害。同时要关注商品的重点项目、关键功能等。
三是保存购物凭证。跨境电商购物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风险相对更多,消费者更应注重在购物各个环节中证据的保存,包括下单时间、下单时商家承诺的发货及送达时间、下单时的商品页面介绍、商家实际发货情况、货物清关时间及运输情况等。
四是保护好个人信息。在商家要求上传身份信息供海关清关时,尽量选择官方购物网站、平台或者物流公司官网上传,避免以聊天的方式将身份证照片传给客服,同时可以在身份证照片上加水印的方式,以免身份信息被盗用。
消费者陈某投诉称2023年3月24日其路过乐业县同乐路农贸市场内宏发数码家电时,宏发数码家电推销人员以赠送数据线并可扫码抽奖为名进行促销,抽奖后被告知其中了一台平板电脑后,随后推销人员使用其手机操作帮其领取奖品。陈某当晚回家后发现其支付宝花呗被借取4000元及微信分期借取2800元用于购买平板电脑,经与宏发数码家电协商退款未果。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商家认识到谎称中奖实则变相营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将用于购买平板电脑的6800元网络借款退还给了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抽奖销售套路多,消费陷阱须警惕。本案中的抽奖实为变相营销,以消费者不熟悉领奖规则,帮忙操作为由欺骗消费者,利用消费者的手机进行网络借款购买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是消费者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遇到抽奖活动需要谨慎,不要盲目参与类似的“抽奖”活动。
二是不要将手机交由其他人操作,轻则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重则钱财丢失或者欠下网络借款。
消费者林女士于2023年9月5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2023年9月4日在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民族文化广场的展销会购物时,被校园龙AI学习平板电脑的商家工作人员诱导,支付2699元购买了一台AI学习平板电脑。回家后发现平板电脑上的学习资料与在网上下载的学习资料基本一致,并无商家宣称的学习资料,遂其联系商家联系电话退货退款,但商家未作出回应。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展销会现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展销会上AI学习平板电脑的销售摊位已人去楼空,找不到被投诉商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的人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以展销会举办者为突破口,联系上商家并组织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AI学习平板电脑销售商家退回货款2699元。
一是要了解展销会主办方或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不能被其广告宣传和低价所迷惑,特别是对中小型展销会要多个心眼。
二是要仔细查验展销会的商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俗话讲“便宜无好货”,发现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注意,不要贪图便宜。
三是不要冲动购物,要对营销人员的宣传促销进行理性分析,防止被误导消费、盲目消费,特别对于贵重物品更要三思而后行。
四是在购物时应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当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找经营者索赔,如经营者已撤展,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以要求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
京东网络购物平台店铺“联想商用融合汇通专卖店”由广西利弗利莱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在其上述网店发布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i7-1165G7 24G 内存1T固态)商品销售信息,其中有“日常价:7199元”VS“活动价格:6699元”“限时直降”“活动时间:2月20日-2月25日”等促销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交其以“日常价7199元”销售涉案电脑的标价信息及实际成交记录等证明材料,其网店促销前销售该款电脑的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交易价格为6699元,故其宣称的日常价7199元属于虚构原价。2023年3月16日因消费者举报而案发。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作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是商业促销的重要因素,五一、国庆、双十一等购物重要时间节点,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各类促销活动,部分商家为获得交易机会,往往采取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参与,认真对比甄选,对有线下门店的商家,可以线上线下对比价格,货比三家,从信誉度、成交记录、评价详情等多方面对卖家信誉进行评估,警惕价格陷阱。
消费者黄某2023年3月参加隆林五尊健身房举行的“3.8“妇女节年卡优惠活动,预付1588元购买了该健身房形体健身服务年卡,双方约定年卡自2023年4月1日起年卡生效。后消费者依约定至该健身房消费时,被告知该项服务因达不到开办人数已被取消,建议消费者另转特训班(4个月),并拒绝了消费者的退回预付款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的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该健身房全额退回预付款1588元给消费者。
预付卡作为一种消费模式,在餐饮、美容美发、洗浴、住宿、健身等多种服务行业广泛使用,消费者预付款消费时一定要谨慎、合理消费,警惕“陷阱”。
一是不要跟风消费,要从知名度、信誉度、管理状况上看经营者的实力和经营规模,以便安全消费。
二是尽量不要选择预付款数额过多、时间过长的服务项目,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过多的消费券或消费卡,更不要拉亲朋好友入围,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广、过高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是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并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尤其要重点阅读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及售后服务等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应凭借发票(或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23年11月26日在凌云县爱依服服装店花费270元购买了一件毛衣,商家有承诺过七天无理由退换。回家后,毛衣仅穿了一天就出现起球问题,张女士于次日到店内协商退货退款,但该店工作人员以该毛衣起球不是毛衣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货退款。2023年11月30日,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组织调解,该店经营者同意按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办理退货退款。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仅适用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且需保证商品完好,并不适用于实体店。
二是目前实体店退换货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经营者不按照约定提供退换货服务,亦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需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在线下实体店购物时一定要问准退货期限有无特殊约定、保价期等,并留有书面证据。消费者不要依赖网购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药”,应当理性消费,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